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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风险缓冲机制的国际借鉴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11-22

 
  信托产品的上市交易(流动),是一种在国外被普遍运用的缓释风险的重要机制。任何风险(损失)的形成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的渐变过程,如果在渐变的过程中信托产品是可交易的,那么对于受益人来说,也就是起到了风险缓冲的作用,因为投资者可以在自己认为产品风险出现的任何时候通过出售产品来规避风险。
  在这方面,英国风险投资信托VCTs(Venture Capital Trusts)的上市交易机制为我们提供了借鉴。VCTs作为一种为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最初设计于英国1993年预算案(1993 Budget),并于1995年秋正式推出(Matrix,2004)。在推出VCTs之前,绝大多数风险投资基金来自于养老金和保险资金,在VCTs出现之后,私人资本成为风险资本的主要资本来源。VCTs的推出为私人投资者利用政府税收激励计划分享成长型企业的收益提供了机会。投资者在投资该信托时有税收上的优惠,也正因为这个原因,风险投资信托需要受到相关政府法令的严格监管。VCTs由风险资本经理来管理,该经理负责将资金投资于经过严格选择的、并且一般处于企业发展早期阶段的小企业。VCTs不仅可以在一级市场认购,而且可以在二级市场购买。更重要的是,VCTs还被要求必须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目前,国内的信托产品还缺乏流动机制,产品没有标准化,也没有可以交易的一个平台。这使得信托产品除了极少数非公开的撮合交易之外,几乎只能在产品到期后坐等信托财产的交付,投资者因此即使知道在此过程中形成了风险,也不能对自己的风险判断采取任何规避、出售行动,而对风险无能为力。为此,建立信托业的风险缓冲机制需要建立起基于证券交易的信托产品流动交易平台。这需要完成信托产品标准化、证券化的一系列工作。
  日本的信托银行制度在风险救济中也具有特殊的作用。二战后,严重的通货膨胀使日本的信托公司难以吸收长期资金,经营陷入困境,为了绕过《日本信托业法》关于信托公司不得经营银行业务的规定,信托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首先在组织形式上转化为银行——“信托银行”,同时依据《兼营法》照样经营信托业务,但信托业务与一般银行业务被严格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经营。但在业务比重上以信托业务为主,占80%左右。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日本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时期,信托被赋予长期金融职能,并得到了快速发展,使日本进入信托的“大众化时代”。1950年后,日本对信托业的严格审批,也使国内信托业逐渐集中在为数有限的几家信托银行手中,并因近年的不断兼并而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目前,在日本信托公司协会注册的信托银行主要有:三井信托控股、三菱信托银行、住友信托银行、瑞穗信托银行等。
  信托银行在日本金融机构的独特性在于其同时提供了金融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除了像城市银行一样提供传统的银行服务之外,信托银行还通过信托及其相关业务,有效利用其专业知识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来满足多样化和更为复杂的金融和资产管理服务的需求。
  日本信托银行由于银行业务和信托业务严格分开,因此信托银行兼有银行账户与信托账户。日本相关法律要求信托银行在经营信托账户本金时,尽可能不动用准备金,但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在最低限度内将信托账户上的富余资金转入银行账户,在银行账户里进行资金运作。也就是说,信托银行的信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是有资金往来的,只要合法合规即可。这样一来,日本信托银行的信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往来也就相当于在信托银行中镶嵌了一个风险缓冲装置,有利于应对突如其来的风险事件。 
 
(xintuo摘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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